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研真题重点网课
梁慧星 民法总论 第5版配套题库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民法总论》(第5版,梁慧星著)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慧星著的《民法总论》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慧星《民法总论》的配套题库。
本书是梁慧星《民法总论》(第5版)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精选了中国政法、人大、中财、复旦大学、武大、浙大、北航、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暨南大学、首经贸、湘潭大学、中南财大、东财、山东大学、温州大学、安徽师大、浙江工商、杭州师大、南航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11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解析。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文尾附完整版)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山东大学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湘潭大学2016年研]
(2)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内容。[中财2012年研]
(3)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
【答案】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此条揭示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具体内容如下: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①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人身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或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
②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人身是很难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较,人身权的专属性更为突出。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种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③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需的利益,例如,生命、健康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与自由,甚至难以作为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贯彻人本主义精神,其基本理念就是关爱人、尊重人,维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因此,《民法典》第2条在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也体现了对人身关系的重视。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①主体平等。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a.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b.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种交易活动时,都应当遵循公平、等价等原则,彼此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互利的。
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权利人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以货币、服务等利益为媒介的价值的交换。
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具有很强的变动性。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用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身份关系则多用非财产救济手段。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在部分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2、简述有限合伙。
【答案】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有限合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同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团体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因此,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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