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祖谋 法学概论考研真题答案笔记网课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法学概论》(第13版,吴祖谋主编)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吴祖谋主编的《法学概论》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吴祖谋《法学概论》的配套题库。


本书是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3版)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精选了中国政法、中山大学、中财、武大、武汉理工、河北大学、浙江财大、温州大学、北航、南航、中南财大、北交、华南理工、东北财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15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完整内容见文尾


一、法的规范(法律规范)规范与法的关系:为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一国之法的体系由该国全部法律规范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1、适用条件部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


2、行为准则部分:规定的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尺度。


3、法律后果部分: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违反某规范要求时,将要产生的某种可预见的结局。


注意:以上三项是任何法律规范必不可少的。缺其一则不成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形式。(法律条文中,一个法律文件里,不一定要把三个构成条件都表述出来。)法律规范的分类从本身性质分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前两种可称命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从内容确定程度: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有某种行为的规范。eg: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能做某种行为的规范。eg:刑法类。授权性规范:授予主体可以行使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范。eg:公民可使用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确定性规范:直接明确地规定规范内容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规定适用该规范时,可援用其他有关规范。委任性规范:没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指出它的内容将由其他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二、法的渊源概念: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可分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习惯法/不成文法)。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以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文件,通常说的成文法/制定法。eg:宪法、法令、条例、规章。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针对个人/某事有效但不含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文件。eg: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判例:可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注意: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宗教经典也可为法的渊源。




三、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依据:法的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成文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不成文法:国家机关认可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2、根本法与普通法依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即宪法。规定一国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的法律,根据宪法原则就某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3、实体法与程序法依据:法的内容性质。实体法: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律。eg:民法、刑法。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权力/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eg: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依据: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与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eg:民法、刑法。特别法:一国特定地域内/只对特定主体/特定时期内有效的法律。eg:行政法规、军事法、战争法。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国际法与国内法依据:法的创制与适用的主体。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确认,并适用于国家之间。注意: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国际法的实施以国家单独/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6、公法与私法(西方法学应用广泛)依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公法: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eg: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eg:民法、商法。注意:20世纪后,公法和私发相互渗透,动摇了公私法划分传统。


7、法系概念:西方法学的一个常见概念。凡是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法系。种类: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也可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注意:罗马—德意志法系。英国法系: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可称英美法系)注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在法的渊源、法的部门划分、诉讼形式和法律术语等有差别,但本质基本一致。


8、法的历史类型分类:奴隶制类型的法、封建制类型的法、资本主义类型的法、社会主义类型的法。注意:前三种可以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类型法是最高也是最后一种类型的法。法的历史类型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基本分类方法。性质:以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