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复习重点
第一章民事诉讼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第三节民事诉讼价值第四节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一: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①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②民事纠纷的特征
a.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b.纠纷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性。
c.纠纷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③民事纠纷可分为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①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②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分类
a.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观权利。
b.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c.社会型救济。社会型救济,是指基于纠
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二:
二、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①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里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a.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的解决所进行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b.诉讼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c.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2)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
我国现行诉讼体制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三者之间虽有共通之处,但由于性质不同,在诸多差异。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三:
①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同
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公诉人法律地位根本不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虽然平等,但是被告一方固定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原告为行政相对人,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完全对等。
②诉讼对象不同
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问
题。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是行政争议,是因行
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纠纷。
③当事人处分权不同
民事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④结案方式不同
民事诉讼结案方式包括调解和判决两种。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只能用判决的方式结案,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除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只能判结案。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四:
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概述
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
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民事诉讼
目的的实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1)民事诉讼目的的选择主体是国家。
(2)民事诉讼目的是种见念形态。
(3)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期塑通过进行民事
诉讼所达到的一种里想状态。
(4)民事诉讼目的的观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5)民事诉讼目的属于动态范畴。
二、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
(1)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
①权利保护说
又称私权保护说,该说是德国和日本早期流行的学说。该说主张,国家禁止社会成员采取自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权利一旦被侵害,国家应承担起保护社会成员权利的责任,从而设立了民事诉讼制度,由法院依照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权利保护说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着眼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而诉讼不过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五:
②维护法律秩序说
又称私法秩序维持说、私法维持说。维护法律秩序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自身制定的整个私法秩序,并确保私法的实施,而不应仅仅理解为是保护私人的利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实体权利争议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而不是为了保护实体权本身。
③纠纷解决说
被认为是目前日本的通说,为日本学者兼子一教授首倡。该说认为,即使在私法尚不发达的时代,以裁判解决纠纷的诉讼和亩判制度即已存在。所以,私法实际上是在以裁方式为合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将民事诉讼目的视为维护私法秩序或私权实则为本末倒置。
纠纷解决说认为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六:
④程序保障说
该说为美国学者罗尔斯首创。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的平等,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使用政防武器,各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该说以程序保障为起点,进步认为,法院不应该把诉讼的理过程作为只是为了达到决或者和解而必经的准备阶段,而应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应有的目的来把握,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或和解获得正当性的源泉。
⑤权利保障说
权利保障说从宪法上权利保障的角度阐述了民事诉讼的目的,认为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上的实质权。私法保护说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无视实质权与请求权在技能上的根本区别,以致将二者合成为实体上的权利,并列为民事诉讼制度应予保护的对象,事实上,其中的“请求权”属实观“实质权”的救济手段,只有对实质权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七:
@多元说
多元说主张,从制度设立人的角度来看,基于法律解决纠纷是目的;从制度利用人的角度来看,获得权利保护又是他们的目的,因此,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Q搁置说
又称诉讼目的否定说,为日本学者高桥志教授提倡。搁置说认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因为高度抽象化,而且也没有明确的优劣标准,应当先将其搁置起来。
(2)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①维护社会秩序说
认为民事诉讼目的为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其核心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②多元说
多元论以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为基础,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满足各诉讼主体的价值需求。
③利益保障说
利益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现,即利益保障。
④纠纷解决说
纠纷解决说认为,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各种制度的目的指向,应该是现实中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八:
第三节民事诉讼价值
一、民事诉讼价值概述
(1)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民事诉讼价值关系是在诉讼价值主体的诉讼活动中,诉讼价值客体本身的存在、特性,具有与诉讼价值主体的需要和诉讼目的相致、相符合的性质。
(2)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内容
①程序自身的属性和功能—程序的内在价值;
②满足程序价值主体诉讼需求的价值—程序的外在价值;
③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评价——程序价值评价。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九: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诉讼价值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在诉讼程序中,某些需要的满足,是诉讼价值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本身,诉讼程序满足这种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又称“目的性价值”。它包括
(1)程序公正价值
对见代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评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平等性。它具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②中立性。诉讼从本质上讲,就是冲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冲突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评断的过程。裁判者中立有三项规则:一是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去官;二是冲突的结果中不能含有解决者个人的利益;三是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好恶偏见。
③参与性。程序参与包括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二是当事人必须具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的核心。
@公开性。程序公开是指诉讼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的方式进行。程序公开的全过程应当包括证据公开、质证认证公开、辩论公开以及判决理由公开。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十:
(2)诉讼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这反映了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函关系。在民事诉讼当中,提高诉讼效益的措施有:
①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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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效利用时间。
③确保法言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
④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结构。
⑤加强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程序自由价值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表现为个体不断将诉讼程序内化为诉讼价值主体的自身力量,并将意志自由转化为行动自由现实过程。程序自由价值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①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
②保障法言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外在压力既包括来自法院内部领导的压力,也包括来自法院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更包括一般社会公众及媒体的舆论影等。
③保证程序价值主体进行理性选择,诉讼程序对价值主体恣意的限制正是以保证主体的自由选择为前提的。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视频及考点十一:
三、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
工具性价值,是指诉讼程序满足主体某些需要所形或的内在价值,包括实体公正、秩序等具体态。
(1)实体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就是裁判结果公正,其标准主要体见于两个方面:
①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
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对争执事实的再现必须通过当事人和法言的证据活动来完成。
②正确他适用法律
法官对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指根据某一争执案件的事实情境而宣告法律上对这一事实情境的处理结果。
(2)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反映了程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与安全两个方面。民事诉讼程序在维持司法秩序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裁判方案;
②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
③既排除法官的恣意,又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四、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
(1)协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
①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都属于诉讼的内在价值,具有一致性。
②诉讼效益的注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而程序公正的增强会直接导致诉讼效益的降低。
③促进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协调统一。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含义:
a.公正在诉讼领域始终带有根本性,任何一项诉讼制度必须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在此基础上考虑提高诉讼效益,尽可能以较少的司法资源解决较多的纷。
b.程序公正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具有优先干效益而获得实现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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