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 刑法学 考研真题网课视频
马工程 刑法学 配套题库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是我国高校采用较多的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刑法学”专业考研考博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马工程《刑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马工程《刑法学》的配套题库。
本书为马工程《刑法学》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本题库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收录了人大、中财、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复旦大学、西北政法、北师、暨南大学、浙大、东财、山东大学、对外经贸、北理、首都经贸、上海交大、上海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大、安徽师大、青岛大学、广东财大、浙江工商、烟台大学、宁波大学、四川师大、华侨大学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27章(含绪论),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文尾附完整内容)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构成(浙江工商2016年研;人大2013年研;武大2012年研)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也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3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4不作为(浙江财大2019年研;四川师大2018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5刑事责任能力(浙江财大2019年研;宁波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直接故意(山东大学2019年研)
(2)间接故意(暨南大学2018年研;人大2013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1)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二者区别在于: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对直接故意来说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往往不影响其定罪;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犯罪。
7犯罪过失(暨南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
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①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人大2016年研)
答: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①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包括打击错误,对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六种;而法律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的错误认识。②有些事实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9防卫过当(暨南大学2019年研;山东大学2018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10年研)
答: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犯罪中止(武大2020年研;安徽师大2018年研;青岛大学2017年研;暨南大学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①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共同犯罪(中国政法2020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12想象竞合犯(安徽师大2018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13管制(山东大学2017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
答: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刑。管制是我国**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产生于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14剥夺政治权利(西北师范2015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
15特别累犯(中山大学2018年研;浙大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答: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构成特别累犯的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6特别自首(华侨大学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北理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7年研)
答: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不要求自动投案,但是有特殊的条件要求,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徽师大2018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服用致幻药品(毒品、精神药品)驾驶车船、扩散致病微生物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由于实践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手段很多,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的犯罪形式、手段都列举出来,因而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18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武大2009年研)
答:(1)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之一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2)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④主观方面是故意。
(3)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都侵犯的是人身权利,都可以儿童为对象,也都能采用欺骗手段。区别在于: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
19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武大2011年研)、敲诈勒索罪(武大2014年研)
答:(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但未达数额较大程度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特征是:①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二者的区别在于:①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不当面威胁,可以由自己发出威胁,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威胁;②抢劫罪必须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敲诈勒索罪则可以当场实现或日后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③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迫使被害人当场或者日后交付财物。
20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人大2016年研)
相关试题:玩忽职守罪(人大2010年研)、滥用职权罪(上海交大2006年研)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①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只能出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②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玩忽职守罪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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