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与答案详解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答:辛亥革命以后,满清政府的专制君主统治被推翻,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不同时期,在这些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和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于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了“三权分立”式的政权组织形式;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阶级局限性,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帝国主义、.立宪派和旧军阀的妥协。由于没有政权保障,袁世凯上台以后,《临时约法》很快便被束之高阁,成为几张废纸。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制定通过的一部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称为《天坛宪草》。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当时的国会宪法起草该草案,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坚持责任内阁制度,对总统权力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并未施行。

(3)《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因为其奉袁氏旨意制定,所以也被时人讥称为“袁记约法”。“袁记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制度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从而遭到了人民的反对,在袁世凯倒台以后,“袁记约法”也失去了效力。

(4)《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因为是曹锟贿选国会议员通过实施的宪法,因此,也被时人称为“贿选宪法”,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惟一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宪法。该宪法是一部形式上以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作招牌,实际上确认反动军阀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由皖系军阀段祺瑞执政府于1925年12月起草的。该草案规定大总统有权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主要反映了段祺瑞政权的主要利益以及段祺瑞政权与各派军阀之间的妥协,但是该草案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强烈反对,未能成为正式宪法。

(6)《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训政纲领》宣称其总的宗旨是由国民党“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而实际上,国民党不是在训练,而是在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一手包办各项国务事宜,从而为确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6)《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实际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确认了国民政府对国民党的隶属关系,确认了蒋介石的最高独裁者地位。该约法在规定公民享有某些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从而使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受到很大的限制。可见,它是一部反民主的宪法性文件。

(7)《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又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该宪法共14章、175条,它确立了高度专制的政治体制,赋予了总统很大的权力,它限制和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中央的权力则集中于总统。这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民国时期的宪政立法,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制度,中央与地方分权机制基本形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监督。

公民政治权利得到较为保障。普选开始实行,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可以较为自由地行使。共产党报纸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可以在国统区公开发行。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时期,整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尤其是国民政府时期,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不充分,因而宪政进程受到严重影响。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汉代读鞫

2.编敕

3.监候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简答题(1题,10分)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1题,20分)

试述清代朝审的内容与特点。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汉代读鞫

【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汉朝诉讼制度。该知识点比较偏,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容易忽视。复习过程中还应从名词解释的角度掌握告劾与覆案。

答:读鞠,是汉代诉讼审判方面的制度之一。汉朝的“鞫狱”制度,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要求司法官经审讯获得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进行宣判。在此过程中,“读鞫”就是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乞鞫”,即被告对判决不服而请求复审。

2.编敕

【分析】该题考查的是宋代的法律形式。该知识点在10年的名词解释中考过,因此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答题时注意要先对敕进行简要说明。

答: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是指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其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独立于《宋刑统》之外。②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③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3.监候

【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清代刑罚制度。该知识点在教材上有详细的描述,难度适中。答题时应注意分清“立决”与“监侯”。

答: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难度:该题在10年的名词解释中考查过,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答题时注意:要对其历史意义作简要说明。

答:《施政纲领》,是指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为建立起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施政纲领》的内容涉及五个方面: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将其提到保证全国人民团结的高度。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施政纲领》全面系统的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二、简答题(1题,10分)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汉代司法制度。难点:该题在11年考查过名词解释,考生并不陌生。但作为简答题,要把知识点回答全面难度较大。答题时不要遗漏“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和“原心定罪”,复习时一并掌握秋冬行刑和录囚制度。

答:(1)春秋决狱的概念

“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是汉中期以后的司法活动,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春秋决狱的内容

《春秋决狱》所记载的实际上是二百三十二个案例。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故可说该书获得了某种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其核心在于“原心定罪”,即行为人的违法动机合乎儒家道德,主观恶性小,即使犯了法也可以从轻论处。强调审判时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侧重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3)春秋决狱的影响

由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一种风气。并且导致引经注律的兴起,促进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但是,其“原心定罪”的基本原则因过分强调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也为酷吏任意出入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论述题(1题,20分)

试述清代朝审的内容与特点。

【分析】该题考查的是清朝的会审制度。难度:清代朝审虽然在07年和08年都考过名词解释,但是将其作为论述题,难度很大。考生在答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条理清楚。答题时一定不要忘记对朝审的历史发展作一个简要阐述,并且充分论述其积极意义。

答:(1)朝审的概念

“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的朝审渊源可追溯到明朝,明时,宋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从此形成制度。清朝会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2)朝审的时间和程序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届时,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其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即:每年朝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刊刷检册”,即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朝审时参阅。

此外,按照清朝的法律制度,凡属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侯、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因此清代的朝审一般都有“九卿”参与。

(3)朝审的处理结果

经秋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所谓“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留养承嗣”则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4)对朝审的评价

①同秋审一样,清朝朝审的审理过程有流于形式之弊。

②但是其有关各方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比较仔细。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等复审程序的存在,在客观上迫使各级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经》

2.凌迟

3.都察院

4.监察院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特点。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西汉时期的文景刑罚制度改革。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经》

【分析】这属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一章的内容,此章节中最重要的三个知识点: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法经》、商鞅变法。

该题是基本考点,属于送分题(01年名词解释、08年简答)。

复习过程中将《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作为一个简答题来掌握,此外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联知识点,即简答《法经》具律到隋唐“名例律”的演变。

答:《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5世纪,魏国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从总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封建法典,其对后世影响深远,商鞅变法就是在《法经》的基础上进行的。

2.凌迟

【分析】这属于宋代刑罚制度变化中的考点,此题难度较小,也是送分题。答题时注意不要遗漏“凌迟被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复习的过程中同时还需要把握宋代刑罚制度中折杖法、配役和管制。

答:凌迟又称网眼刑,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此后,凌迟刑一直被各朝广泛地使用。清律之中,凌迟也被当作最重的刑罚,适用于谋反、大逆等重罪。该刑至清代末年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3.都察院

【分析】此题是对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考查,06年和11年的名词解释都考过,因此属于基本知识点,难度不大。

答题时注意:要对明代和清代的都察院分别作简要描述,如果只回答其中某一个朝代的话会面临丢分的危险。

复习时应注意:唐代中央司法机关为“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负责审判、复核与监察等职能。明时变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清代沿用。注意各机关职能分工。

答:都察院是明清时期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明代一改隋唐以来的“御史台”一称,设立都察院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之一,专掌纠察,并在全国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进行“三司会审”。在清朝,都察院作为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国各级、各部门官员的监督和检查,也是皇帝的重要“耳目”。清末变法,撤销都察院,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4.监察院

【分析】该题考查的是孙中山“五权分立”的立法思想,属于比较偏的知识点,需要考生根据教材自己进行总结,因此难度比较大。答题时注意:一定要首先明确监察院体现的是孙中山“五权分立”或者是“五权宪法”的思想。复习时注意将孙中山的立法思想作为一个简答题来掌握。

答: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劾;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和罢黜。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特点。

【分析】该题属于传统考点,对考生来说难度不大,只要不遗漏知识点即可。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07年简答考查过其主要内容,08年简答考查过其制定背景。因此它是一个常考点,考生在复习时必须掌握。答题时注意要对《临时约法》的背景和意义作简要的叙述。

答:(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审议通过,并由孙中山签署生效的宪法性文件,也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一部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它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体现了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a.《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b.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便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了。

②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临时约法》首先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其列举了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言论选举及被选举等多项权利。同时公民负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③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①削弱了总统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②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

③规定了极严格的修改程序。

这也是革命党人为了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的法律防线,目的是为了因人置法,防止袁世凯的独裁。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西汉时期的文景刑罚制度改革。

【分析】该题考查的是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08年的简答考查过,因此对于考生来讲该考点并不陌生。

难点:作为论述题,由于具体改革措施的记忆比较困难,考生容易因为回答不全面而失分。

答题时应注意条理清晰,结尾时应当对这一时期刑罚改革的意义和局限作一定的论述。

答: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发端于缇萦上书。汉文帝时应形势的需要进行刑制改革,景帝继位后进一步改革刑制。

(1)汉文帝认为“断肢体,刻肌肤”是为政者“不德”的表现。其刑罚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

①下诏废肉刑,并出台了具体改革方案: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劓(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这样,传统的墨、劓、刖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脚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劓刑、斩左脚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

②明确规定了刑期,将以前均为无期刑的刑罚变为有期刑。

③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诽谤罪。

(2)汉景帝继位后,进一步改革刑制,这一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主要包括:

①汉景帝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

②颁布《菙令》,规定了笞杖的长短、宽窄、厚薄等尺寸;笞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

(3)西汉时期文景刑罚制度改革的意义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外,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也是中国古代刑罚史的重要转折,它标志着奴隶制肉刑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劳役刑刑罚体系的转变。但这一时期的改革也存在局限,即其并未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考研